来源:社科处添加时间:2012-12-5 10:17:36浏览:1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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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精神,将申报山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我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普通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师范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取得的、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社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经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鉴定的教育科研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2)本次参评成果的时限为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发表完成的成果。
(3)参评作者以第一作者(课题负责人)的名义申报,占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的参评名额,同一人作为第一完成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4)多人合作完成的系列丛书,一般应作为整体参评。如果册数较多,出版时间不一,经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同意(出具证明),单册也可参加评选,但整体不再参评。
(5)已获厅局级以上奖励的教育科研成果,不予参评。
(1)参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精神。观点鲜明,方法科学,结论合理。
(2)参评成果应当具有创新性和实效性。基础理论研究应在原有理论研究的广度上有所拓展,深度上有所创新;应用研究应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新的思路、方案、方法和途径,具有可行性。
(3)参评成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申报人要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
本通知和相关表格可在社科处网站下载。未尽事宜可联系
高景海 86180030,顾大伟 86180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