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济南市地税局有关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要求,现将有关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传达如下,并请有关单位协助通知到相关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者有两处及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进行纳税申报。据济南市地税局通知,我校有部分教职工2009年度个人所得超过12万元,或者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的收入所得,请相关人员核实本人收入所得,并在2010年3月31日前到历下区纳税大厅(经十东路200号转山西路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所需材料或信息请登陆济南市地税局网站查询(http://www.sdds.gov.cn/jnds/)。请相关人员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报送纳税资料,逾期责任自负。
有关问题请联系济南地税历下分局六科,联系人:徐桂云,联系电话:85876783。
财 务 处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