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拟于11月份进行。为做好科研成果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今年受理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鉴定(或结题)的科研成果及发表出版的论文或著作;2008年以前取得的应用类研究成果也可申报,但须附有应用单位的应用证明及相关材料。
(一)今年的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仍然实行现象申报,教育厅分配给我校限额50项(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申报数量之和)。
(二)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署名人所在学校申报。在第一署名人出具书面委托证明的情况下,也可由第二署名人所在学校申报,申报时完成人署名顺序不变。
(三)成果署名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原署名单位出具知识产权转授证明。
(四)多卷本著作、系列论文一律整体申报,不受理其中的单卷或单篇成果。作为整体申报的成果,必须是与书名或论文题目真正有机联系的系统研究成果。
(五)申报论文必须在学术性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外文论文应附中文翻译稿。
(六)申报著作必须具有较高学术性,教学教材类、宣传类、生活类、译著、一般性工具书或手册等出版物不可申报。
(七)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成果、已获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或同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均不可申报。
申报参评的成果,须填写《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自然科学类)》一式3份,并附件材料2份。评审书表格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连同所有附件材料一起左侧装订成册(不加任何封面)。
3.检索证明、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
4.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项目。
5.论文复印件(论文须提供原件,受理当日审核后即退还,论文原件请勿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