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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9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

  • 日期:2009年03月12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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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1号)精神,山东省将每年资助部分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研修,及时跟踪了解本学科学术前沿动态,拓展知识领域,开展或参与相应的科研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现将2009年度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含3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被确定为学校的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或青年骨干教师。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选派人员必须为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5、已接受过本项目资助的青年教师不得重复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研修时间原则上为1年。

三、省教育厅对项目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给予一次性资助两万元,用于资助人选的学习、旅费等研修费用。

四、优秀青年教师申请访问的学校和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师资力量雄厚,一般应为“211工程”重点建设或列入“985工程”的院校,或国内对口高职高专示范性院校;国内访问学者申请的学科应是国家、省部级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或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优势学科。

五、选派人员在资助计划下达后,应积极联系访问学校、学科及导师。我校将与被资助人签订培养合同,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以及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等。

六、选派人员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研修计划,在导师指导下参加科学研究、学习规定的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等,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访问结束后,选派人员要认真总结研修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访问结束后1个月内,须将总结报告和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报我校人事处,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七、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人员,其与资助有关的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正式发表或公开公布时,应注明“本成果(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经费资助”。

八、组织推荐:

1、每个相关单位原则上推荐1人,学校将根据名额要求择优选派部分人员报送教育厅。

2、请各学院根据申报条件,严密组织,严格审核,做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并将推荐人选的材料、相关表格(附件1、2)及电子版于3月13日上午12:00前报人事处师资办(电话:82261),教育厅要求时间紧迫,逾期不再受理。

                                      人事处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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