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2号)精神,山东省每年选派部分优秀骨干教师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研修,促进高校优秀骨干教师快速成长。现将2009年度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山东高等教育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5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满3年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3、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PETS-5或BFT高级考试。
4、身心健康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5、选派人员必须为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6、近5年内已获得过国家或我省公派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暂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内。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或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学术)负责人等,可优先考虑。
二、研修期限为6个月。
三、对本项目选派人员,教育厅每人资助人民币5万元,用于出国研修的学习费用及往返旅费等。
四、选派人员在计划下达后,应自行联系或与我校有关部门共同联系确定国外研修机构。
五、选派人员到达研修所在国后,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并及时将联系方式及在国外的学习、科研进展情况等报告我校人事处。
六、选派人员在外研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
七、选派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务,期满后按时回国工作,并向我校提交有关研修成绩证明、进修成果等,介绍有关本专业的最新研究动态。
八、本项目资助的选派人员,出国前应与我校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资助经费的具体执行计划。
九、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等在正式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经费资助”。
十、选派赴我国港、澳、台地区研修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一、组织推荐:
1、每个相关单位原则上推荐1人,学校将根据名额要求择优选派部分人员报送教育厅。
2、请各相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严密组织,严格审核,做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并将推荐人选的材料、相关表格(附件1、2)及电子版于3月13日上午12:00前报人事处师资办(电话:82261),教育厅要求时间紧迫,逾期不再受理。
人事处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1:
附件2: